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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的暂行办法
2014-02-24 10:39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的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13-03-05 15:27:33】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是学校对教学这一中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较全面地了解教学状况,从而发现教学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教学检查也是对教师、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工作的评价,是对各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考核。
为了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好,使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工作经常化,特指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评估在教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每次教学检查应注意积累原始及统计资料。资料由教学科研科和部系负责整理和保管,
以便为课程教学评估作好准备。每次教学检查均要对该课程作出初评,三次及三次以上检查后应对该门课程作出全面评估。

二、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内容
1、 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下同)、教学日历、指导书、任务书、教
案及讲稿;
2、 教学状况:教学进度、教学质量、讲课效果、作业的布置与批改、教学秩序、课堂
气氛、学生反映、教风以及教改等。

三、组织领导
1、 学院教学检查与评估小组,根据计划检查与评估课程的不同,每学年组织一次教学
检查。检查人员由教学科研科提出名单,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并下文通报全院师生。院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小组由院长领导开展工作;
2、 系(部)根据本部门每学年教学工作计划组织成立相应的检查与评估小组。系(部)检查评估课程可以是学院检查评估课程,也可以自行确定课程,系(部)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小组由系(部)主任直接领导,系(部)小组成员应报教学科研科备案;
3、 教研室的教学检查工作由教研室主任直接组织,不再另外成立小组;
4、 组织工作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四周以前完成。

四、检查办法与要求
1、 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教学科研科或系(部)应制定出下一学年学院或系(部)检查评
估课程。每学年检查评估的课程不得少于二门,各系(部)应将检查评估的课程于学年结束前一周报教学科研科,汇总后连同院计划检查的课程于期末报主管院长;
2、 采取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听课检查,对于计划检查评估的课程,至少应组织一次
以上集体听课,听课成员除各级检查评估小组成员外,还可以临时邀请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参加,每次听课后应组织听课人员进行评议,并适时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有关教师座谈会;
3、 受检查课程的主讲教师于学期结束前四周填写好自检表,院一级的直接交教学科研
科,系(部)一级的直接交系(部)教学秘书;
4、 各教研室应组织本教研室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听课活动。原则上各教研室应每月
组织一次集体听课活动,在听课的基础上结合教学法研究组织评议和讨论,学期结束前两周写出本学期教学检查活动总结,报系(部);各系(部)汇总后于期末报教学科研科,教学科研科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连同院检查评估情况总结通报全院;
5、 院系两级检查小组成员按照具体活动时间分别折算计入本人叫教学工作量。院一级
的由教务部门统一制定,并通知有关系(部)。系(部)一级的,由各系(部)制定。各教研室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听课、教学法研讨活动的,将视情况扣除部分调剂课时。

五、奖惩
1、 教学检查与评估结果优良的课程,院一级的可由院学术委员会推荐评选优秀教学成
果奖,同时在全院通报表扬,并向学校推荐参加优质课程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系(部)一级的可向学院推荐,由学院在下一学期组织复查,同时在全系(部)检查评估总结中给予表扬,系(部)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2、 教学检查与评估良好的课程,院一级在全院范围通报表扬,系(部)一级的在全系
(部)范围表扬;
3、 评估不合格的课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于下一学期重新组织检查与评估,
若再不合格,则应调整主讲教师的工作。

六、每学年在实施该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时,可结合学校布置的教学检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开展工作。

七、本办法修订后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学科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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