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1、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2、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3、因故停止课程表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二、调课、代课、停课的报批手续及审批原则
1、教师因公出差、生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调课、代课、停课者,须在教学科研科填写《调课通知单》(一式四份),并由相关领导签字批准, 报教学科研科备案。
2、教师如无特殊原因,均应在开课的前三天办妥调课、代课、停课手续,并通知有关学生, 如调换教室还需通知教室管理科。
3、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代课、停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不包括按计划执行的实验课的学时)。
4、代课原则上选派相应职称的教师上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