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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总评成绩的补充通知 九院教字〔2010〕122号

发布时间:2014-06-22 浏览量:

关于课程总评成绩的补充通知

九院教字〔2010〕122号

各二级学院: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课程期中考试工作和实施小学期授课制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课程成绩管理工作,现将课程总评成绩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课程总评成绩的组成

课程总评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成绩四个部分综合评定,具体组成视课程性质而定,但必须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对于采取小学期授课制的课程,任课教师可经教研室讨论决定是否开展课程期中考试,无期中考试环节的课程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可不体现期中成绩。无课内实践环节的课程则不体现实验成绩。

二、课程总评成绩的权重

1.开展期中考试的课程总评成绩的权重参照《关于调整课程总评成绩权重的通知》(九院教字[2009]44号)执行。

2.无期中考试环节的小学期课程,各部分成绩的权重如下:

(1)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30%,实验考试成绩占70%;

(3)含课内实践课程:实验学时占总学时1/3 (含1/3)以上的课程,理论课平时成绩占15%,实验成绩占25%,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它含实验课程的理论课平时成绩占20%,实验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