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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8-05-08 16: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2005]教学5号)、《九江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校在全日制学生中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九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制为三年。“专升本”本科阶段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学生的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其在校学习年限可在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放弃入学资格者,由招生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分管招生工作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各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验证其照片和学校系统中学生电子照片是否一致,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及预科转正入校学生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为: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按《九江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复查不合格的,按下述情况处理:

(一)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按规定予以转到适合继续学习的相关专业;

(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录取资格复查时,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前参军入伍,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已经签字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二年内。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进行学籍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第二学期,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各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无故未注册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使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考勤和纪律

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不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审批同意后方始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请假三天以内(含)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学生科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可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九江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具体按《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60分即为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核成绩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成绩。学生成绩单在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和记载。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目标制定,具体按《九江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成绩的评定按《九江学院课程总评成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在成绩登记表和管理系统的记录上,成绩只取整数。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课程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绩点是考核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程度和学习质量的指标。课程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并进行考核。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补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个人可申请免修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并且其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二十八条经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课,并须直接进入重修或补修:

(一)没有选修的课程;

(二)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独立设置的实验(上机)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六)实验、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的。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院。

第二十九条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但综合教育选修课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由学生重新选课获得学分。正常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入补考栏。补考不及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如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则在其毕业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可以缓考。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其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能缓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者,课程考核按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十一条凡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三十三学校实行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教育,具体按《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在线开放课程平台上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三十四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五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不及格的《大学英语》课程免予补考。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者,第一学年不及格的《计算机基础》课程免予补考。

第三十六条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开课学院要组织教学人员代为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书面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学生本人。如成绩评定确实有误,则按程序进行更正。逾期者,学校不再受理成绩核查。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更改。如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五节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应进行学业警示:

(一)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者。

(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者。

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具体按《九江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 可以留级:

(一)本科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

(二)专科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学生达到留级条件,由所在学院下达留级告知书。留级与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务会议决定。如决定留级应填写留级申请表,留级到下一年级同专业就读;如决定不留级应填写不留级申请表,继续在原班就读。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转专业工作严格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由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共同指定的医院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累计休学年限可延长至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上课时算起,休学计入在校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含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经学校认定为创业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创业。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如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由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退役后超过二年仍未办理入学和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节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在校期间留级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九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答辩,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在结业后两年内的每年12月份或6月份前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两年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换证考试,换证考试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结业后两年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换证考试、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补做实习和换证考试不合格者为永久结业。

第五十三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士学位授予按《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不良网贷、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通过网络、短信、标语、大小字报、串联、聚众闹事、打砸抢烧等形式从事有损学校声誉或学校秩序的行为;不得从事有损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九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九江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九江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学校、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可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过失违纪的;

减轻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降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应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七十八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为612个月期限,到期后,表现良好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八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纪委监察室工作的校领导,纪委、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政法学院(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二级学院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八十五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十九条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案批准后,于201791日开始施行。

 

 

九江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九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争做“六有”大学生,为实现两个百年和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自强不息,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养成个人的行为规范,加强自我修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行为举止文明、高雅,衣着整洁,言行得体;反对不文明行为。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六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到学校开展的好习惯教育活动中,加强文明习惯的养成,培养良好的自律意识,营造校园诚信之风,文明之风。

第三章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向学校

自觉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校开展各种有益心身健康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对学校相关事务充分享有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四章  学生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张贴各种广告,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随身携带和存留刀具及其它管制器械。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在寝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寝室留宿异性;严禁在寝室饲养宠物;严禁

在寝室开设小卖部;严禁在校外住宿;严禁在寝室赌博、饮酒和向窗外乱丢物品。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加强安全法制教育,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校内和节假日外出交通安全,提高防火、防盗、防骗意识,严防各类非法组织的诈骗、传销和校园不良网贷等风险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组织管理制度。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保卫处报批备案。严禁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旅游、假期务工、包车返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在正常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外出必须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假期报告制度。节假日回家,学生应自觉向班主任报告。假期结束,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集中晚自习、早操制度。大一学生实行集中晚自习、早操制度,无故不得缺勤。

第六章  学生日常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九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严禁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不得参与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

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文明自己言行举止,严禁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严禁在校园内吸烟。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与考试纪律,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代课现象发生,严守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考场任何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章  学生舆情与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安全隐患常态排查制度,对特殊群体和重要场所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排查,经常举行安全舆情研判工作会。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前期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学生舆情分析研判,会商问题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

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公布保卫处值班电话,提醒全校学生知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及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健全学生人格,培养学生民主与法制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旁听生违纪的,依照旁听生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处理;试读生违纪的,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者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是指学生故意或过失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纪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应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专升本”推荐资格、取消其参加学校评先评优以及评定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过失违纪的;

减轻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降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或者订立攻守同盟、作伪证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曾受过处分,又违纪的;

(四)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严重违纪的;

(七)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到组织、策划或带头作用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考试违规具体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欺骗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者,除负责被殴打致伤者医疗等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打架或作伪证者,结伙斗殴为首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以及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殴打或在校外殴打他人者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减轻处分。对邀老乡、帮派聚众斗殴、打击报复他人及在打架中使用凶器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使用管制刀具者从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砸酒瓶、餐具或不遵守用餐秩序等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图书馆、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三)因成绩、鉴定、毕业等原因对老师寻衅滋事或不尊重老师,行为恶劣者;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者,未经学校许可,私用各类家电者;

(六)在宿舍烧酒精炉、烧杂物和其它使用明火者;

(七)有意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数据线,破坏教室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者;

(八)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或搬弄消防器材者。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品行极为恶劣和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外租房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及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四)通过网络、短信、标语、大小字报、串联、聚众闹事、打砸抢烧等形式从事有损学校声誉或学校秩序的行为,从事有损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校园内乱扔垃圾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未经学校许可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方法冒领他人汇款、包裹、存款者,除退赔全部款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实习期间伪造处方签字,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实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许可,学生不得参与假期用工及返乡包车的组织工作,违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学生成立非法团体经取缔后仍然以非法团体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旷课:累计2天以上,警告;累计3天以上,严重警告;累计4天以上,记过;累计6天以上,留校察看。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纪行为,酌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章处分权限

第二十四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处亦可与有关学院沟通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做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部门外,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不得私自作出处理,应及时将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权限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由教务处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轻微违法事件,由保卫处调查;重大违法事件,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在查清事实和充分听取学生申辩,并正确适用有关处分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确保处分的公平、公正。不允许在事实不清或没有听取学生申辩的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学生处牵头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提出拟作出的处分意见,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举行听证会,在审查违纪行为调查材料和听取学生申辩的基础上,依照职权作出处分决定或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听证会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合议小组,经过合议后做出处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做出处理意见的工作人员如果和该学生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到处理的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调查人也可以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向该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提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由该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作出。

在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申辩、申请回避和投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调查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必须听取该违纪学生意见,在已全面收集有关调查证据和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后根据完整的调查材料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上述有关学生处分的文书档案至少应保存至学生毕业满一年以后。

第三十六条书面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的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受到留校察看(含)档次以下校纪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有良好表现并做出突出成绩,学校在其处分期满后,可以根据学生申请解除对其做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申请解除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于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总结,解除处分权限等同处分权限。

第四十条解除处分的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总结、所在学院的证明材料和学生处、教务处解除处分意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受处分后,在校期间仍有违纪现象不能达到处分解除条件的或本人未提出申请的,不得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学生表现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解除处分的决定和处分决定同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91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如有其它有关学生处分的校规校纪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九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纪委监察室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纪委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政法学院(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在11-15人以内。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学生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的申诉书中必须明确申诉的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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