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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党费返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4-02-24 10:51  
九江学院党费返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13-04-22 09:32:47】

为规范党费返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党费返还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返还范围

二级党委,含二级学院党委、机关党委、后勤服务集团党委

二、返还办法

各二级党委应严格按规定上缴党费,组织人事部将在每年3月进行上一年返还党费的结算,按照各二级党委实缴党费的20%额度返还给上缴该党费的二级党委。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党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审批签字,一般由二级党委负责人签字。

(三)返还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或党务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党费管理

(一)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二级党委指定专人负责,各二级党委确定党费管理人员后应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三)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范围内至少通报一次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票据要求

发票需正式发票,党费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四方面:

1.培训党员:发票内容为“培训费”、“会务费”、“学习培训费”,收款单位要求是党校、培训机构、旅行社等具有培训功能性质的单位,不得用车票、飞机票开具的票据等作为报销凭证。

2.订阅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发票上写好购买商品的数量、单价;发票内容须分项列明购买书籍或订阅报刊的名称,不能笼统的写“图书”、“报纸”等,若发票上只写“图书”、“报纸”或“办公用品”,数量“一批”时,须同时附有电脑小票或列明购买的清单。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需提供党组织表彰通报文件和表彰奖金发放表;发放表须详细列明受表彰的党组织及个人名称、奖金金额、领取人签字、并由发放奖金单位的党委负责人签名确认,盖党委公章。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需提供困难补助或慰问金发放表;慰问党员病号需购买营养品的正式发票。补助发放表需列明接受补助的个人名称、补助金额、领取人签字,并由发放补助单位的党委负责人签名确认,盖党委公章。

5.餐费、娱乐场所的消费不属于返还党费的使用范围,其相关票据不得报销。

(五)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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