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和上班
第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保证实习时间。不得随意请假,但遇有下列情况可酌情准假;
①因公事需请假者(如实习医院和学校因工作需要);
②因病不能坚持实习者(必须有医院的疾病证明书);
③家中有天灾人祸、丧事者(须有电报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请假应履行正常手续并须得到批准,假期结束必须及时返回实习单位并否销假,否则以旷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准假权限:请假1天由带教老师批准;请假2天由所在实习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实习医院医务科批准,并报学生科备案;实习组长无权批假,但所有请、准假都必须到实习组长处登记备案。如调休外出,也须向组长报告。
第四条 实习期间不得旷工,旷工1天按旷课6节计算(旷课达10节以上按《九江学院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因病需住院,须经实习医院医务科同意,由实习组长报学生科备案。
第五条 上班应提前30分钟到岗,做好上班前必要的交接班和查房准备,不得迟到和早退。
第六条 除学校统一通知的假期外,节假日一律按实习医院的安排进行。带教老师公休、补休期间,实习生必须照常上班,不得休假;带教老师上晚班时,实习生上午照常上班,下午可休息。如带教老师补休假时间很长,必须由所在实习科室负责人重新安排带教老师。
第七条 实习期间累计缺勤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者,返校参加毕业考试后,由教务处指定医院补足缺勤时间的实习,实习结束后方可发给毕业证。
二、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实习生必须严守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和实习组长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按教学管理科制定的实习计划和医院制定的实习安排进行实习。不得擅自改变实习计划和实习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实习科室,特殊情况需经实习医院医务科和科教科(处)批准同意。
第九条 上班时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准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懂就问,反对脱离实际、粗枝大叶、对病人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倾向和行为,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上班时必须穿戴工作服,衣着整洁。不准穿背心、短裤和拖鞋进入医生办公室和病房。
第十一条 凡处方和医嘱必须由带教老师签字后方能生效。实习生不准伪造处方签字,不准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别人开药(搭车开药),不准索取病人财物,不准接受病人馈赠。
第十二条 必须爱护、关心、尊重病人,不得讽刺、挖苦、取笑、侮辱病人。不准与病人有不正当的来往。
第十三条 给异性病人检查(男同学为女病人检查、女同学为男病人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同学或带教老师)在场。
第十四条 严禁酗酒、赌博、偷盗、打架斗殴、打麻将及其它违纪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深夜不归或在外留宿。如遇此类情况,实习组长必须及时向医务或科教科(处)、护理部和学生科汇报。
第十五条 实习生必须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实习小组为临时团小组,实习组长兼团小组长。各团小组每月按规定过一次组织生活,组织一次文体活动,并写出总结。每季度将总结材料上报实习医院团组织和院团委,汇报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星期内寄出。党员学生可参加院党组织活动。
对未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者,将视情节给予团小组或团员适当的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必须尊重带教老师和实习医院的所有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如有不尊重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每科实习结束时,应写出详细的实习小结,并由科室作出鉴定。实习全部结束时由医院作出实习总鉴定,密封交学生带回学校。
第十九条 按规定及时写好病历、首次病程录,按时记录病程,作好病程小结,写好出院录,保持病史资料的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积极参加医院临床病例分析讨论、学术报告、死亡病例讨论及必要的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必须节约用水、用电、用纸及其它医疗物品。严禁烧电炉和私装电器。爱护医疗器械和设备,如有损坏,应按实习医院赔偿制度由当事人赔偿。重要仪器和医药用具未经同意,不能擅自动用。
第二十二条 反对学生在实习期间谈恋爱的越轨行为。严禁去医院以外的舞厅跳舞,经发现,取消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例严肃处理。
三、实习组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 受学生科委托,与实习医院一道,对本组同学的实习作出具体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督促本组同学执行本规定,记录本组同学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和病事公假、旷工情况,主动关心、团结同学,做好同学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生活管理,设有副组长的由副组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做好实习组与医院各方面的联系工作,保持与实习医院的良好关系,协调本组同学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本组同学参加医院的政治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每月为医院做一件好事。
第二十八条 每月召开一次全组总结会,并邀请医院医务或科教科(处)、护理部参加,表扬先进,找出差距,批评不良现象。将总结情况每月向学生科汇报一次(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学生工作部门),不总结、不汇报的小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协助实习医院,每半年时间对本组同学进行一次考评,将考评结果寄学生科,作为评奖的主要依据。
四、经费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工作相关费用规定如下:
1、学校统一安排的毕业实习,学生实习期的实习费按每人每月50元由学校统一一次性划拨给医院。
2、对医院未安排住宿且同意在外租住的给予适当的住宿补贴,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50元。
3、各实习组组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月5~10元的补贴。
第三十一条 上述实习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毕业实习计划核算一次性转帐或现金支付;学生住宿待返校后一次性退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医疗费按参保有关规定办理。
五、奖学金评定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实习生安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习生实习期较长、分布面较广等情况,学校对实习生的奖学金另行评定。
第三十四条 实习生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占学生总数的15%;乙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25%;丙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35%。数额按奖学金总额而定。
第三十五条 设立实习组长单项奖,对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实习组长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甲等奖学金: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遵守学校、实习医院制度和纪律,从不迟到、早退、无旷工、无事假)学校规定的假期除外)。病假不超过3天,且能履行正常请、消假手续。
3、学习认真刻苦,勤学好问,工作积极主动,严格遵守实习计划,认真按实习计划完成任务。能经常深入病房了解病情,病历书写完整、认真、及时,在完成医疗实习的同时能积极参加科室的护理工作。
4、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尊重带教医师,虚心向各极医院护人员学习,关心体贴病人,尊重患者人格,团结本校及兄弟院校的同学,助人为乐。
5、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集体劳动和文娱体育活动。
6、受学校或实习医院的通报表扬。
乙等奖学金: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员央保持一致,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医院制度和纪律,从不迟到、早退、无旷工、累计事假不超过一星期(学校规定的假期除外)。不擅自改变实习计划和私自调换科室。
3、学习认真、工作积极,较好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能经常深入病房了解病情,病历书写认真,在完成医疗实习的同时认真参加科室的护理工作。
4、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尊重医护人员,关心体贴病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5、认真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集体劳动和文娱体育活动。
丙等奖学金: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能遵守学校、实习医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无旷工,事假不超过十天(学校规定的假期除外),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3、学习较认真、工作主动,较好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病历书写认真,在完成医疗实习的同时认真参加科室的护理工作。
4、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尊重医护人员,关心体贴病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5、认真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集体劳动和文娱体育活动。
实习组长单项奖:
1、具备甲、乙、丙等奖学金的条件。
2、认真履行实习组长工作职责,实习组的实习、生活、纪律等各方面管理出色,全组在实习期间未出现严重医疗事故和严重违纪现象,经常组织同学开展有益的活动,与实习医院关系密切,并能坚持每月向学生工作部门汇报一次小组情况。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院方好评。
第三十七条 评定时间和方法
实习生奖学金在实习后第一学期的十二月底和第二学期的六月底分两次进行评定。先由学生工作部门按比例将奖学金评选名额分配到各实习点,医务或科教科(处)、护理部签署意见,将评定结果报学生科。根据学校实习检查情况汇报及实习管理小组日常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实习组长单项奖,在学习结束时学生工作处根据评定标准结合本人表现统计表现统一评定,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1、旷工。
2、擅自改变实习计划、偏科、漏科。
3、出现医疗差错。
4、实习期间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
5、伪造处方签字,为自己和亲友开药。
6、赌博、酗酒、打麻将,私自外出跳舞、滋事闹事打架斗殴,烧电炉、损坏公物等严重违纪者。
7、病事假超过15天。
8、受学生工作部门通报批评者。
第三十九条 实习医院有权对实习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累计受3次通报批评者,将给予一定的处分。如实习生受到实习医院辞退,学校不再另行安排毕业实习,后果自负。
第四十条 实习结束时,各实习组必须到医务或科教科(处)、后勤等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清点财产打扫好卫生,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返校后交学生科。